台新信貸貸款契約
乙方向甲方借款新台幣 0.00 NT$。
借款期限為 - 個月,日利息為 0.02%NT$。
借款期限為,從 -
起至帳單還清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借款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收據,乙方所出具的借據為本小額貸款合約的附件,與本小額貸款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小額貸款合約,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保證條款:借款方請擔保公司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契約。甲方需開擔保憑證做為存檔備案,當借款方不履行契約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放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二條
按規定,貸款方承擔借款方的擔保貸款風險,視情需驗證借款方個人最低還款能力。借款方需在本人帳戶存款一般為貸款金額10%-50%的資金,銀行驗證完成後半個小時將款項下放到借款方契約填寫的帳戶上。如果借款方簽完契約而不能按契約條款履行的話,公司將視為嚴重蓄意騙貸處理,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受法律嚴懲。
第三條
借款方應按借貸程式填寫上傳個人資料和收款銀行帳戶,收款銀行帳戶不能填寫錯誤與更改,更改則需繳納風險金解凍貸款款項,未按照合同履行的我司將有權上報《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借款人個人信用資訊報送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做不良記錄登記,並限制(車貸房貸)所有貸款資格。
第四條
乙方在簽定合同後應及時繳納合同履行金,每月20號為還款日,在結算日時將資金存入甲方開設的銀行帳戶內,以便於甲方按期、按規定查收取利息。借款方有義務提供貸款風險保險以便在未還款結清期間出現任何意外或破產,一切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五條
借款方簽定貸款契約後如果金管會要求繳納公證金的必須配合繳納公證金,否則不能撥款入帳。(註:公證金在辦理完成公證後會和貸款一起退回到借款方的貸款帳戶)
第六條
違約責任:借款方簽訂好本契約後,支付好合同履行金,銀行驗證通過後,放款方必須在60分鐘內,將借款方的貸款金額轉到借款方提供的銀行帳號上,如果放款方沒有按時發放貸款,應按借款方貸款金額30%的違約金償付給借款方。(雙方任何一方違約,必須賠償對方30%的違約金)
第七條
如乙方有資金全額還款,可以提前還款。(無違約金)利隨本清。
第八條
借款方在貸款驗證信用期間,如有信用問題,特殊情況應按百分百的資金做驗證,驗證通過甲方應及時辦理好乙方的貸款資金,如有延遲,需賠償乙方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第九條
契約雙方簽約成功,合法生效,具有法律效應,需提交司法部門公證合同期限,甲方應當天為乙方辦理好貸款事項,如需延期,需向甲方做出延期申請。
第十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除法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約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表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如需提前解除合同,要付甲方貸款總額10%解除金。
第十一條
本契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傳真之日當即生效,契約一式二份,放款方、借款方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貸款金額30%違約金。並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索償應付費用。
第十二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管道,執行本契約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調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或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以下無正文,為簽署頁)
乙方(簽字):
(簽名)